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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世纪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管理办法

时间:2009-12-08 来源:  作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跨世纪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以下简称“青年农民培训工程”)的管理,保证青年农民培训工程有效地实施,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和共青团中央(以下简称三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跨世纪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农科教发[1999]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实施青年农民培训工程的目的是为我国农业专业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培养高素质的劳动者和带头人,培养造就一大批觉悟高、懂科技、善经营的新型农民,使其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中坚力量,为实现我国21世纪初农业和农村发展战略目标提供智力支持。

    第三条青年农民培训工程要面向农业和农村生产、经营、服务等领域。实施范围主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农业机械、农村经营管理和农村能源生态等行业。

    第四条青年农民培训工程的培训对象是年龄在40岁以下,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两年以上,有一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的优秀青年农民。要重视农村村组干部、团干部、复员军人、专业大户、妇女和少数民族青年农民的培训。

    

    第五条在总结1999、2000两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从2001年起在全国全面实施青年农民培训工程,计划到2005年培训青年农民500万人,基本达到每个村民小组有1名青年农民接受培训。

    第六条 青年农民培训工程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三部委全面负责青年农民培训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具体日常工作由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和团中央青农部负责。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和市、地、州、盟、师(以下简称“市”),分别成立由农业、财政、共青团组织等部门共同组成的青年农民培训工程领导小组,对辖区内的青年农民培训工程工作进行协调和组织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县、市、区、旗、垦区团场(以下简称“县”)成立由县委和政府领导负责,农业、财政、共青团组织等部门共同组成的青年农民培训工程领导小组,负责本县青年农民培训工程的具体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条各级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应包括独立设置的畜牧、水产、农机、农垦、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或农广校)等部门和单位。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十一条青年农民培训工程项目申报立项工作由三部委统一部署,省、市、县各级由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青团组织共同组织,以县为单位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是县委和政府重视并积极支持实施青年农民培训工程,有较好的培训条件,省、市、县级财政具有资金配套能力。

    第十三条各省负责本省申报项目的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报三部委批复。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青年农民培训工程项目实行分级管理。三部委为一级项目管理单位,省为二级项目管理单位,市为三级项目管理单位,县为项目单位。

    第十五条各级农业、财政部门和共青团组织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原则共同组织实施青年农民培训工程。

    农业部门负责提供培训场所和设施、实习基地、聘请培训教师、确定培训内容等。

    共青团组织负责学前动员、学后跟踪服务和青年农民典型事迹宣传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培训经费,监督检查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实施青年农民培训工程是一项政府行为,项目单位要将青年农民培训工程纳入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实行“有目标、有计划、有措施、有考评、有奖惩”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十七条经县领导小组综合评价,择优确定具备培训条件的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业中专学校、团校、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农业职业中学、乡镇农技校及农村成人学校等单位,承担具体教学工作。要特别重视发挥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在培训中的骨干作用。

    第十八条青年农民培训工程的主要培训内容是农牧渔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农业机械、农村能源环保等基本知识和技能;农业和农村经营管理等有关知识;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法律基本知识和有关农业农村法律、法规。

    技术培训要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农业产业化和农业结构调整的要求进行,要重视农业新知识、新技术的培训,并与生态家园富民计划、农业技术引进计划、跨越计划、丰收计划、生态农业等项目培训相配合。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教学计划、统一师资、统一教材、统一档案管理、统一考试考核的“六统一”原则,按教学班组织和管理教学,每个项目单位在2年内按要求完成3000人左右的培训任务。

    第二十条青年农民培训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坚持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权责分明、程序规范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对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由三部委统一印制的“跨世纪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证书”。

    第二十二条各地要制定有关政策,对获得“跨世纪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证书”的青年农民在承包土地、鱼塘、山林,获得科技资料,参加新品种、新技术试验示范,参加农广校、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科技培训,评定农民技术职称及贷款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加强青年农民培训工程有关情况的统计工作,各省按青年农民培训工程统计管理软件要求在每年12月底以前将软盘报到农业部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

    第二十四条三部委制定项目实施操作规程,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管理,使培训工作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第五章 督导与评价

    第二十五条三部委对青年农民培训工程实行项目督导检查与评价制度,严格项目管理。

    第二十六条为鼓励在实施青年农民培训工程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三部委定期组织表彰奖励活动。各省、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工作情况组织表彰和奖励活动。

    第二十七条对不能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的项目单位要限期整改;对不能按要求整改的项目单位,停止拨付项目资金;对不能按要求管理项目,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单位,要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三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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