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委决定实施“阳光工程”
农业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和建设部决定共同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
“阳光工程”是公共财政支持开展的非农职业技能示范性培训,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各类教育培训单位按照政府推动、学校主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的原则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重点是在粮食主产区、劳动力主要输出地区、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通过对农民进行15-90天的定点和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使其掌握家政服务、餐饮、酒店、保健、建筑、制造等用工量大的行业的职业技能,并保证受训农民能够转移就业。农民可以自由选择培训单位、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经费实行政府和农民个人共同分担的投入机制。中央财政对地方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到省级财政,再由省级财政结合本级安排的资金逐级下拨,补贴给受训农民或培训单位,培训资金不切块给各部门使用。中央财政安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培训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到兵团;安排中央直属垦区的培训资金,由财政部将资金拨付到农业部,再由农业部下拨到垦区。兵团和垦区将中央补助的资金和本级安排的资金补贴给受训农业职工或培训单位。
为了保证培训质量和转移就业效果,培训工作实行季度报告制度,各级阳光工程办公室将向社会公布承担项目的培训单位名称、培训任务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各级阳光工程办公室还将对培训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财政扶持资金能够足额补助到农民身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弄虚作假,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将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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