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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9-12-08 来源:  作者:

  各市农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科技局、建设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转发农业部、劳动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建设部和财政部《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我省农民工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把加强农民工培训当作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改革开放以来,大批农民工进城务工经商,为城市建设和发展提供了廉价充裕的劳动力,促进了当地经济发展,加快了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增加了农民收入,加快了农村的城镇化进程,同时也是发展城市二、三产业,提高城镇居民生活质量的客观需要,是城市文明辐射农村的重要途径。因此,各地要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制定有效的政策措施,正确引导,科学管理,解决农民工的实际困难,促进农民工合理有序流动,实现农民工稳定就业。

  我省现有农村富余劳动力近700万人,科技文化素质普遍偏低,难以适应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实际需要,尤其是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新兴产业的兴起,缺乏就业技能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难度越来越大。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对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是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加强农民工培训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从目前情况看,对农民工进行有组织、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培训,尽快提高他们的就业技能,是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一项重要手段,各地、各级领导要清醒的认识,给予高度重视,把加强对农民工培训作为增强农民工就业技能,促进农民工就业,稳定增加农民收入的大事抓紧抓好。

  二、明确任务,扎实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

  根据农业部、劳动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建设部、财政部《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结合我省农村劳动力现状,2004-2005年对拟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100万农村劳动力开展转移就业前的引导性培训,每年培训50万人;对其中的50万农村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每年培训25万人。对已进入非农产业就业的300万农民工开展岗位培训,每年培训100万人。2006-2010年对拟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250万农村劳动力开展转移就业前的引导性培训,并对其中的150万农村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已进入非农产业就业的500万农民工开展岗位培训。

  各地要摸清当地劳动力资源的底数,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要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以转移就业前的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综合运用财政扶持政策和竞争、激励手段,进一步调动农民工个人、用人单位、培训机构、行业的积极性,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农民工培训工作,逐步形成政府统筹、行业组织、多方参与、整体推进,重点依托各类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培训的工作局面,全面提高我省外出农民工的素质和就业能力,努力增加农民收入。

  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和扶持农民工培训工作,制定农民工培训实施计划,突出重点,分步开展,加强管理,加大投入,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立足自身职责,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做好政策指导、督促检查以及各项服务工作。

  2、加强教育资源整合,建立农村劳动力培训机制。要分析农村劳动力资源状况,做好劳动力市场需求预测,以市场为导向,以现有教育培训资源为主渠道,平等对待社会上每一所培训机构,形成市场竞争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发挥多种教育培训资源和就业信息资源的作用,充分调动行业和用人单位的积极性,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农民工培训,实行培训就业一条龙服务,为农民工创造更多、更便利的培训就业机会,逐步形成可持续开展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培训制度,规范城乡劳动力市场。

  3、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注重实效。要突出重点,面向不同培训对象,按照不同区域、不同行业,采取不同的培训内容和形式,根据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的承受能力,以提高就业能力和就业率为目标,实行组织培训与自愿培训相结合,培训与技能鉴定相结合,培训与就业相结合,培训与提供就业服务指导相结合。不断提高农民进城务工的法律常识、诚信理念和职业道德,全面提高农民工素质,增强就业竞争能力。

  各地要在认真做好本地区农民工培训规划的同时,加大宣传力度,营造重视农民工培训的良好社会环境。制定有效的农民工培训激励政策,鼓励农民工积极参加培训,支持用人单位主动对农民工进行岗位培训。逐步形成“先培训、后就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机制。

  三、规范管理,确保农民工培训效果

  1、确定培训对象。当前培训的主要对象是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有转移意愿的农村中青年劳动力。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要对每一位学员进行登记造册,填写《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学员登记卡》,为学员提供培训就业和跟踪服务。

  2、认定培训机构。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必须由具备培训条件的各级各类培训机构承担。培训机构应具备学员的食宿条件、教学条件、实习条件、师资条件和就业服务能力等。要充分发挥各级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及中等农业职业学校、县职教中心、乡镇成人学校等现有教育资源的作用,建立一批能起示范和带头作用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要引导和鼓励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联合,确保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和就业率。省农业厅会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各地申报的培训机构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教育培训机构发文进行认定。只有通过省级评审认定的培训机构才有资格承担农民工培训任务。

  3、确定培训形式。农民工培训主要是通过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两种方式来进行。

  一是引导性培训。是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各级政府支持下开展的一种公益性培训。主要是对广大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展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寻找就业机会等方面知识的培训。通过引导性培训增强农民工遵纪守法和依法维护权益的意识,树立新的就业观念。主要是利用广播、电视及印发资料、咨询服务等形式对农民工进行培训,使拟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农村劳动力都能通过不同渠道了解外出务工的一些基本知识。还可以通过集中办班,系统地开展培训,一般是在乡镇或具备条件的村进行集中培训。

  二是职业技能培训。是在引导性培训的基础上,适应岗位要求,以提高农民工职业技能为主的培训。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必须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对从业人员基本技能和技术操作规范的要求,安排培训内容,设置培训课程,主要在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下,由各级各类培训机构、行业和用人单位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要以定点、定向培训为主,以短期培训为主,一般15天~3个月。具体培训时间可按照工种岗位的职业技能要求进行安排。

  4、培训内容。职业技能培训是提高农民工岗位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增强农民工就业竞争力的关键。当前,培训的重点是家政服务、餐饮、酒店、保健、建筑安装、物业管理、家电维修和制造等行业的基本技能,并提供就业指导服务。

  5、师资与教材。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是提高农民工培训质量的核心。农民工培训师资必须由具有基层工作经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担任,实行师傅带徒弟的教学方法,确保农民工在校培训期间真正学到一技之长。培训教材按照实际适用、通俗易懂、先进创新的原则,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和不同用人单位的要求,因地制宜,有针对性的选用和编写。

  6、实践与操作。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重点是强化实践技能与动手能力,通过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转岗就业的竞争力。各类培训机构必须加强对农民工培训的实践与操作能力训练,加强培训手段和设施建设,树立培训与就业的市场意识,培育具有地方特色和竞争优势的劳务品牌,提高全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和信誉度。

  7、考核与评价。参加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学员要进行考试考核,合格者由培训单位颁发结业证书。要根据农民自愿,做好培训学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要确保学员实现就业转移,并作为考核评价培训机构的一项重要指标。

  四、加强领导,保障农民工培训工作顺利进行

  1、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民工培训工作的领导,明确部门职责,确定培训目标和任务,制定培训计划和配套政策措施。要建立农民工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研究解决农民工培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扶持政策,逐步建立农民工培训的高效运行机制,统筹规划全省农民工培训工作。省级联席会议由省农业厅牵头。各级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建设、财政等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努力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并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实行目标管理。要大力宣传农民工培训的重要意义,吸引和调动农民积极参与技能培训,疏通转移“出口”,实行培训就业一条龙服务。

  2、制定培训计划。各地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因地制宜统筹规划本地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制定专门的培训计划,提高农民工素质和职业技能。培训计划要科学合理,便于操作,主要包括农村劳动力基本情况、开展转移就业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培训和转移的目标任务、培训对象、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培训形式、师资与教材、考核与评价、培训与就业的对接,以及培训经费的补贴办法等。

  3、加大农民工培训的资金投入。农民工培训经费实行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分担的投入机制。省和地方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扶持农民工培训工作。要积极探索政府补贴的有效模式,使各级政府农民工培训经费切实落实到农民工身上,使农民工在培训中真正得到实惠。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教育厅研究提出农民工培训扶持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用人单位负有培训本单位所用农民工的责任,所需经费从职工培训经费中列支。符合条件的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均可申请使用政府扶持农民工培训专项经费,获准使用政府扶持农民工培训专项经费的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须相应降低农民工学员的培训收费标准,坚决禁止借培训之名对农民工乱收费,损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农民工,鉴定合格者颁发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各级鉴定机构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4、推行农民工劳动预备制度。要建立劳动力信息资源库和信息平台,逐步形成“先培训、后就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制度。要组织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入非农产业就业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必要的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使其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并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要宣传组织农村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要积极引导并组织贫困地区的农户参加培训,努力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帮助他们增加非农产业的经济收入。要把农民工培训作为就业准入制度的重要内容,用人单位招收农民工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应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对用人单位因特殊需要招用技术性较强,但尚未参加培训的特殊职业(工种)的人员,可在报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之后,先招收、后培训,取得相应培训资格后再上岗。

  5、加强对教育培训资源的整合利用。要在充分发挥现有各级各类教育培训资源作用的基础上,改造和完善一批贴近农民的培训机构的手段和设施建设,形成一批能起示范和带动作用的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扩大面向农村的招生和培训规模,积极开展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和引导性培训。各类职业学校要结合市场需求,调整专业结构,积极参与农民工的培训工作。要鼓励和引导各类培训机构,转变观念,增强为“三农”服务的意识,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实行招生、培训、就业、跟踪服务一体化。建立农民工培训效果评价制度,督促检查农民工培训计划的落实及培训经费的使用。定期对承担农民工培训的各类培训机构的专业设置、培训内容、课程安排、收费标准、招生情况、学员结业技能鉴定通过率、就业率和一年内稳定就业情况以及工作水平等状况进行调查统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6、推进农民工培训就业一体化。坚持市场引导培训,培训促进就业的原则,以定点和定向培训为重点,引导和鼓励培训机构与劳务输出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合作关系,实行培训与输出互动。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要确保大部分学员能够实现转移就业,并作为考核评价培训机构的一项重要指标。要建立和完善农村劳动力就业市场体系,实行培训就业资源共享,逐步统筹城乡劳动力市场,加强指导和管理,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要建立农民工培训人才数据库,切实完善各级政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劳务输出产业化。鼓励部门、单位和社会组建专业劳务输出机构和劳务开发公司,加强劳务输出网络建设,规范劳务市场管理。各级农业和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行业优势,建立劳务输出协作网,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为基层农民工培训就业提供信息指导服务。各类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要密切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就业服务工作。

  7、实行目标责任制。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是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一项硬任务,各级农业部门要会同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对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情况和未能继续升学的中学生进行调查摸底,建立数据库;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进行认定,为培训机构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招生和就业等工作搞好服务。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大农民工培训师资力量的调剂,出台优惠政策,鼓励优秀教师充实到开展农民工培训工作的第一线。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农民工转移就业的力度,规范城乡劳动力市场,搞好就业的跟踪服务。要充分发挥农业远程教育学校的作用,开展农村劳动力引导性培训。要充分发挥现有的各类培训机构的作用,积极鼓励和扶持民办院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众团体的作用,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和参与农民工培训的局面。

  8、加强农民工培训就业服务。依托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科研单位、企业和技术推广部门,建立农民工培训专、兼职师资队伍,定期组织开展师资培训,努力提高师资水平。建立农民工培训就业跟踪服务网,充分发挥各级政府驻外机构的作用。各级政府的驻外机构要把组织劳务输出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及时通报当地劳动力市场需求,加强与当地的劳务市场交流与协作,帮助务工人员解决就业中的困难。各级政府部门及新闻媒体要采取切实措施,采取各种形式宣传农民工培训的方针、政策和各地开展农民工转移培训的经验及做法,宣传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宣传艰苦创业、回乡创业务工人员的亲身经历和切身体会,努力营造一个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科技厅

  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财政厅

  二00四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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