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4年—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培训规划》的通知
各盟市(牧)业局、畜牧业局:
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提高农牧民就业能力,增强我区产业竞争力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此项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也是我们农牧业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为切实抓好这项工作,自治区农牧业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精神和农业部有关要求,制定了《2004-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培训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04年2月1日
2004年—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培训规划
(2004年2月1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我区农民工素质和就业能力,进一步促进农村牧区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根据全国农村教育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7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培训规划。
一、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抓好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是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我区有农村牧区人口1486万,占总人口的63.7%,农村牧区劳动力723万,占农村人口的48.6%,农村富余劳动力约240万,每年还要新增10-20万富余劳动力。2002年底,全区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100多万,占农村牧区劳动力的13.8%,全区农牧民工资性收入占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15.34%。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城市创造了财富、提供了税收。抓好农村牧区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已成为我区农村牧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对推进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结构调整,建设现代化农牧业,发展二、三产业,加快小城镇建设,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均具有现实和长远的重要意义。
(二)抓好富余劳动力培训是解决劳动力转移就业“瓶颈”的突破口。目前,我区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素质不高,缺乏转移就业技能,就业空间较窄,制约了农村牧区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统计表明,我区富余劳动力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约占80 %左右。随着城镇经济发展和加工业、制造业对劳动者素质要求的提高,很多用工单位正在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变,对劳动者的要求也逐步由体力型向技能型转变。加强对农村牧区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是提高农牧民就业能力、增强产业竞争力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因此,只有加大富余劳动力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才能提高其就业竞争能力和收入水平。
(三)抓好富余劳动力培训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对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提出了新的要求。自治区提出的“工业化、城镇化、农牧业产业化”战略,也为富余劳动力转移提供了客观条件。各级农牧业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富余劳动力培训的重要意义,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把富余劳动力培训作为发展劳务经济的重中之重,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分工协作,增加投入,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为指导,围绕自治区政府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的目标任务,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综合运用财政扶持政策和市场手段,充分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积极性,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就业前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村牧区劳动者素质和转移就业能力,促进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的合理有序流动,实现农牧民增收和农村牧区经济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开展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要加
强市场调查与预测,坚持按需培训的原则,增强培训的针对性;要坚持政府支持引导与市场化、社会化培训相结合的原则,多方筹集培训资金;要坚持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相结合的原则,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要坚持短期培训与学历培训相结合的原则,扩大培训覆盖面;要坚持培训与转移就业相结合的原则,增强培训的实效性。
三、培训目标和任务
(一)、2004年—2005年,每年开展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50万人次,其中重点对拟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10万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开展转移前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
(二)、2006年—2010年,每年开展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50万人次,其中重点对拟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30万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开展转移前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
四、培训内容与形式
(一)、引导性培训。引导性培训主要是开展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寻找就业岗位等方面知识的培训,目的在于使农民工树立新的就业观念,提高其寻求职业的能力,增强他们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引导性培训主要通过集中办班、开办夜校、咨询服务、印发资料以及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手段,多形式、多途径灵活开展。
(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是提高农民工岗位工作能力的重要措施,是增强农民工就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应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对从业人员基本技能和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安排培训内容,设置培训课程。职业技能培训以定点和定向培训为主,当前的培训重点是家政服务、生活用品维修、营销、餐饮、酒店、保健、建筑、制造等行业的职业技能。职业技能培训主要是在各级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下,由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行业、用人单位开展。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尤其是一些具有特色的民办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应以市场需求为向导,采用灵活有效的培训方式,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突出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
五、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部门要将劳动力转移培训纳入自治区工作职责,加强领导,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培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编制培训计划,落实扶持政策,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并将劳动力转移培训列入年度考核内容,实行目标管理。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计划,确定各阶段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进度,明确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细化政策措施。要建立统筹协调的领导体制和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的工作机制,通过制定政策和制度创新,充分调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广泛开展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
(二)、分级负责,旗县为主。劳动力转移培训实行分级负责制。旗县级负责调查研究,建立本旗县劳动力资源及就业基本情况档案,根据市场和群众的需求组织实施培训工作;盟市级负责组织实施、督促检查,保证落实;自治区级负责政策指导、制定规划、分解任务、考核验收。
(三)、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农牧民工培训工作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开展。自治区级规划任务分解下达后,盟市、旗县要根据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当前,全区劳动力转移培训扶持的重点是: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较多的盟市、旗县和贫困旗县,鼓励用工单位对农牧民工开展岗位培训。
(四)、整合资源,创新机制。以现有教育培训机构为主渠道,发挥多种教育培训资源的作用。充分调动行业和用人单位的积极性,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劳动力转移培训。逐步改造和完善一批教育培训机构,建设一批能起示范和带动作用的培训基地。引导和鼓励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联合,扩大规模,提高效益。
(五)、按需施教,注重实效。要做好劳动力市场情况调查和需求预测,按照不同区域、不同行业要求,区分不同培训对象,采取不同的培训内容和形式。培训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就业能力和就业率为目标,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六、障与激励措施
(一)、落实培训经费。劳动力转移培训经费实行政府、用人单位、培训学校和农民工个人共同分担的投入机制。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中发(2004)1号]文件精神,争取本级政府将劳动力转移培训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项安排,并逐年有所增加。国家、自治区、盟市、旗县经费按1;1:0.5:0.5配套使用,对每个农民工的培训经费不得低于150元,各类用于劳动力转移培训的资金可捆绑使用。各级政府安排的劳动力转移培训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劳动力转移培训的经费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率。
(二)、实行激励政策。
1、符合条件的农牧业教育培训机构,均可申请使用劳动力转移培训扶持资金。获准使用劳动力转移培训扶持资金的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扶持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实行补贴或奖励。鼓励农民工主动参加培训,凡是参加引导性培训的农牧民给予免费培训。农民工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鉴定机构要视情况适当降低鉴定收费标准。
(三)、发展和改革农牧业教育机构。农牧业职业学校、成人学校要逐步成为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培训的重要阵地,充实就业训练的课程安排,将新增劳动力培训作为学校的重要工作内容。职业学校要结合市场需求,及时调整专业结构,扩大面向农村牧区的招生和培训规模,积极开展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
(四)、做好培训教材编写和选用。教材的编写和选用坚持统一规范、实际适用和先进创新的原则。引导性培训教材,技术要求规范、统一的专业教材,要选择全国统一编写的版本;其他教材要由自治区或各地根据实际需要编写或选用。
(五)、做好服务管理工作。加强劳动力转移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开展师资培训,不断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做好劳动力转移培训信息服务工作。建立劳动力转移培训人才库,对培训输出人员做好跟踪服务。建立劳动力转移培训效果评价制度,定期对开展劳动力转移培训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专业设置、培训内容、课程安排、收费标准、招生情况、学员结业率、结业学员鉴定通过率、就业率、工资水平等状况进行调查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