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省农业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加强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意见
省农业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教育厅、
省科技厅 省建设厅 省财政厅
二○○三年十二月十日
为提高农民工素质和就业能力,进一步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3]79号)精神,现就加强农民工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民工培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采取卓有成效的措施,大力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和输出。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加强农民工培训,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提高我省农村劳务输出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我省是全国重要的农民工输出省份,2002年底全省外出务工人员即从第一产业转移到二、三产业的农村劳动力为1300万人。我省现有农村富余劳动力1100万人左右,2002年新转移的农村劳动力中,受过专业技能培训的不到15%,低于同期全国18.6%的水平。但从全省情况看,农民工培训仍存在着认识不到位、引导扶持不力、激励政策不足、就业指导服务不够以及培训规模偏小、培训资金缺乏、培训手段落后和培训资源缺乏整合等问题。随着经济发展水平提高、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就业竞争日趋加剧,对农民工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大力推进“三个转变”,把加强农民工培训作为统筹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大事来抓,作为推进农村人力资源向人力资本转变的实事来抓,作为加快农民增收致富的龙头工程来抓,统筹规划,分工协作,实现我省农民工转移就业由兼业型向分业型、由季节性向常年性、由体力型向素质型的转变,实现我省由劳务输出大省向劳务开发强省的转变。
二、农民工培训的思路、目标和任务
我省农民工培训的总体思路是: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任务,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坚持面向工业化、面向现代化、面向城镇化的方向,坚持短期培训与学历教育相结合,培训与技能鉴定相结合,培训与就业指导相结合的方式,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转移就业前的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综合运用财政扶持政策和竞争、激励手段,充分调动农民工个人、用人单位、教育培训机构、行业的积极性,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农民工培训,逐步形成政府统筹、行业组织、多方参与、整体推进,重点依托各类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培训的工作局面,全面提高我省农民工素质和外出务工就业能力。
我省农民工培训的总体目标和任务是:2003—2005年,对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200万农村劳动力开展转移就业前的引导性培训并对其中100万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已进入非农产业就业的200万农民工进行岗位培训。2006—2010年,对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600万农村劳动力开展引导性培训并对其中400万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已进入非农产业就业的600万农民工进行岗位培训。
三、农民工培训的内容和重点
根据我省农村劳动力素质现状和省内外劳动力市场需求,农民工培训要严格按照市场引导、需训结合、供需对接的原则,针对不同区域、不同行业要求,区分不同培训对象,采取不同的培训内容和形式。当前要重点搞好农民工转移就业前的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
(一)开展引导性培训。引导性培训主要是开展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寻找就业岗位等方面知识的培训,目的在于提高农民工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增强农民工预防和处理不测事件的能力,树立新的就业观念,掌握并熟悉求职渠道,提高求职就业本领。引导性培训主要由各级政府,尤其是劳动力输出地政府统筹组织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和社会力量来开展。通过集中办班、咨询服务、印发资料以及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手段多形式、多途径灵活开展。
(二)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是提高农民工岗位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增强农民工就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对从业人员基本技能和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安排培训内容,设置培训课程。职业技能培训以定点和定向培训为主,当前的培训重点是建筑、家政服务、餐饮、烹饪、物业管理、酒店、装饰、装潢、保健、制造、缝纫、护理、保安、驾驶、汽车修理等行业的职业(工种)技能。职业技能培训主要是在各级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下,由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行业和用人单位开展。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尤其是一些具有特色的民办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具备相应条件并有创业意向的农民工开展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指导。
四、加强农民工培训的政策措施
(一)加强农民工培训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农民工培训工作的领导,明确部门工作职责,确定培训目标和任务,制定培训实施计划,出台配套政策措施。省上成立由农业、劳动保障、教育、科技、建设、财政、计划等部门组成农民工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省农民工培训工作,研究解决农民工培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日常工作由省农业厅负责。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统筹规划本地区农民工培训工作,编制农民工培训规划,具体负责农民工培训牵头管理工作。各地劳动保障、教育、科技、建设、财政、计划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各级政府要将农民工培训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二)加大农民工培训资金投入。各地要多渠道筹措农民工培训经费,农民工培训实行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分担的投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农民工培训资金投入,省级和地方各级财政应在财政支出中安排专项经费扶持农民工培训工作。农民工培训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培训教材补助、聘请师资补助、必要的教学仪器设备补助和经济困难学员食宿补助等。
(三)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技术教育。各地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民间资金进入农民工培训领域,鼓励各类企业与各类培训学校合资、合作,按照企业对农民技工的技术要求,开展委托培训、定向培训和定单培训。
(四)制定农民工培训激励政策。用人单位要加强农民工岗位技能培训,培训所需经费从职工培训经费中列支;职工培训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1.5%比例提取,计入成本在税前列支。凡符合条件的教育培训机构,均可申请使用农民工培训扶持资金;获准使用农民工培训扶持资金的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须相应降低农民工学员的培训收费标准。各地要制定鼓励农民工参加培训的配套措施,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实行补贴或奖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采取自愿原则,任何单位不得强制农民工参加收费鉴定;凡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农民工,劳动保障部门应按规定及时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视情况适当降低鉴定收费标准,让更多农民工拥有一定的技能等级证书。
(五)推行农民工劳动预备制度。逐步建立“先培训后就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制度。要组织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入非农产业就业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必要的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使其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并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充实农村普通中学职业培训和就业训练的课程安排,具备条件的农村初高中,要逐步加强在校学生职业技能培训。用人单位招收农民工,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应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对用人单位因特殊需要招用技术性较强,但尚未参加培训的特殊职业(工种)的人员,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之后,先招收后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再上岗。
(六)统筹农民工教育培训资源。充分整合利用现有各级各类教育资源,确立一批能起示范和带动作用的农民工培训基地。当前要把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业中专学校、农村职业学校和农村成人学校建设成为农民工培训的重要阵地,完善教学培训条件,扩大培训规模,积极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城市职业学校和城市成人学校要结合市场需求,及时调整专业结构,积极开展进城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和引导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加强联合,增加培训项目,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省农民工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农民工培训基地的考核评估和监督管理。
(七)推进农民工培训就业一体化。完善农村劳动力就业市场体系,建立农民工培训人才库,组建农村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加强农民工就业指导服务工作。坚持市场引导培训、培训促进就业的原则,以订单培训和定向培训为重点,引导和鼓励教育培训机构与劳务输出(派遣)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合作关系,实现培训与输出(派遣)良性互动。大力推进劳务输出产业化,鼓励部门、单位和个人组建专业劳务输出机构和劳务开发公司。加强劳务输出网络建设,省级农业和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行业优势,建立劳务输出协作网,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为基层培训和学员就业提供信息指导服务。
(八)加强农民工培训服务工作。对于已开展了职业技能培训的行业,应将农民工培训纳入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对还没有开展职业培训的工种,要依托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科研单位、企业和技术推广部门建立农民工培训专兼职师资队伍,定期组织开展师资培训。加强农民工培训教材开发,编写规范统一、新颖实用、简明易懂的农民工培训教材。建立农民工培训效果评价制度,加强农民工培训效果考核。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督促检查农民工培训计划的落实,加强对政府扶持项目的评估。对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用工单位要加强监督和规范,防止借培训之名,对农民工乱收费,损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