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关于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委员会(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科学技术局、建设局:
为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吉林省2004-2010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规划》(吉政办发[2004]15号),加快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根据国家农业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和建设部《关于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通知》(农科教发[2004] 4号)精神,省农委、财政厅、劳动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和建设厅决定共同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具体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阳光工程的重要性
阳光工程是政府推动和公共财政支持实施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主要是在输出地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前的示范性职业技能培训。实施阳光工程,是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农民素质和就业能力、增强产业竞争力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中央和省农村工作会议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吉发[2004]1号)对做好该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市州、县(市、区)[以下简称县]政府以及农业、财政、劳动、教育、科技和建设部门,要从战略高度认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把实施阳光工程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好。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吉林省2004-2010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规划的通知》要求,坚持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提高效率的原则,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以劳动力转移前的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综合运用财政扶持政策和竞争、激励手段,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民、用工单位、教育培训机构、行业的积极性,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培训工作,促进全省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
(二)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扶持、齐抓共管的原则。强化政府推动,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加强管理,强化指导,增加投入,搞好服务。
二是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把阳光工程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当中,统一研究,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实施,统一评价。要根据生产力水平和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以及社会用工需求,分层次、分阶段、分步骤地组织开展好转移培训工作。
三是坚持整合资源、创新机制的原则。立足现有教育培训资源,加强整合,完善功能,改进手段,提高效益。充分调动培训单位和培训人员的积极性,探索培训的新途径、新模式、新形式、新机制。
四是坚持按需培训、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满足企业用工和农民致富的需要,以提高农民素质和就业能力为核心,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目标任务
主要在粮食主产区、劳动力主要输出地区、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以用工量较大行业为重点,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辅助开展引导性培训。
从现在起到2010年,全省通过组织实施阳光工程,转移培训农村劳动力150万人。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不断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层次,使转移就业的农民都能够接受培训。
不断完善阳光工程项目管理,探索培训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制度。
四、主要措施
(一)组织管理
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建立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决策机制,成立相应的工作办公室。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抓好落实。
阳光工程按培训项目进行管理,坚持“政府推动、学校主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六部门制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1)对阳光工程培训项目进行管理。
(二)培训管理
凡是具备相应培训条件和有劳动力输出能力的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均可申请承担阳光工程培训任务。各级阳光工程办公室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审查认定培训单位,并向社会张榜公布。对培训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具体认定工作按省制定的《吉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办法(试行)》(见附件2)办理。
培训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转移到非农领域就业为目标。由农民自主选择培训单位、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当前的培训重点是家政服务、餐饮、保健、建筑、制造等用工量大的行业的职业技能。培训单位根据行业用工标准需求,制定具体的培训计划、安排培训课程、编选培训教材、确定培训形式和时间、组织开展培训工作。除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工种外,根据受训农民自愿,培训单位可帮助其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单位要建立和规范管理学员档案。
培训与就业指导服务相结合。各级政府和培训单位应探索“培训-就业-服务一体化”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模式,建立政策和信息服务平台,促进农民培训后实现转移就业。
(三)资金管理
培训经费实行政府和农民个人共同分担的投入机制。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扶持转移培训工作,地方财政扶持资金与中央扶持资金统筹使用。
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培训补助资金通过向农民发培训券的方式或培训单位降低收费标准的方式直接补贴给受训农民。补助资金不能用于培训单位的基本建设、培训条件建设和技能鉴定开支,不得用于有关项目管理部门的项目工作管理。各级财政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另行安排项目管理经费。
(四)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阳光工程培训项目的监督检查。要建立行政领导责任制,签订任务合同,明确职责,一级向一级负责,逐级落实责任。要建立培训项目法人责任制,承担项目的培训单位对项目的申报、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如出现问题,将追究项目法人的责任。要接受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布培训单位、培训要求及资金补助等相关情况,并设立举报电话。
培训项目完成后,县阳光工程办公室要组织检查验收,省组织抽检。检查验收结果作为培训单位报账的主要依据。项目检查验收中,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将严肃进行处理。具体的检查验收办法另行印发。
五、全面做好今年阳光工程启动工作
(一)建立工作领导机构
省成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指导小组,负责对各地组织实施阳光工程进行业务指导,研究解决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编制培训计划,制定相关政策,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委,办公室成员由省农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和省建设厅派人共同组成(指导小组及办公室主要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3)。各市州、县抓紧成立由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挂帅、有关部门领导参与的阳光工程指导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的职能,并成立相应的办公室,办公室统一设在农业部门。
请各市州、县于2004年4月25日前将本级阳光工程办公室地址、邮编、联系电话、传真、E-mail地址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
(二)制定规划和措施
为有效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阳光工程,各市州、县抓紧对本地农村劳动力及转移培训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在此基础上,制定本地培训规划和具体的实施方案。
(三)认定培训基地
充分发挥现有教育培训资源的作用,集中一批符合条件的教育培训单位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各项目实施县要严格按照《吉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办法(试行)》规定,抓紧组织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工作,明确一批培训基地,落实示范性培训任务。省、地直属的教育培训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向所在县阳光工程办公室申请认定。
(四)申报培训项目
根据国家阳光工程办公室有关培训项目重点投放的原则要求和今年下达给我省的示范性培训任务,确定了今年阳光工程项目实施县名单(见附件4)。各实施县以政府或阳光工程办公室名义向省申报2004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并于2004年4月30日前将项目申报书(见附件5)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省根据申报情况,确定各实施县示范性培训任务,并与各实施县签定转移培训责任状。各实施县根据省下达的年度示范性培训任务,分解落实到培训单位,并于2004年5月10日前将任务分解汇总表(见附件6)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同时于2004年5月10日前将通过认定的培训基地汇总表(见附件7)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
吉林省阳光工程办公室
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354号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科技教育处
.邮政编码:130051
电话:(0431)2711099、8906506
传真:(0431)2711099
E-mail: jlslzb@public.cc.jl.cn
附件:1.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吉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办法(试行)
3.吉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指导小组及办公室主要组成人员名单
4.2004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县名单
5.吉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申报书(式样)
6.各县2004年阳光工程示范性培训任务分解汇总表
7.各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汇总表
省农业委员会 省财政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
省科学技术厅 省建设厅
二OO四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