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意见
农村劳动力就业是整个社会就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解决“三农”问题,推进城镇化建设,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举措。
近年来,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农村劳动力转移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全省已经有300万个农村劳动力得到了转移,占到农村劳动力总数的30%,农村劳动力转移已成为推动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但是要看到,全省还有近550万个农村劳动力需要转移就业,特别是我省城镇化发展水平低,中小企业吸纳劳动力有限,农村劳动力素质不高,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尚未形成,农村劳动力转移缺乏有效的组织手段,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任务十分艰巨。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对农村劳动力转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高度,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省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主要途径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以职业技能培训为先导,以制度创新为动力,通过加快城镇化进程、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县域非农主导产业和跨区域就业等途径,综合运用政府引导、市场推动、中介服务、法律维权等手段,充分调动农民个人、用人单位、部门行业的积极性,形成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转移农村劳动力的格局,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创造具有山西特色的劳动力品牌,促进劳务经济快速发展,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全面进步。
(二)基本原则。
l、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发展先进生产力的要求,开发农村劳动力资源。用先进文化将农民工培养成为新型的产业工人,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2、坚持合理引导。遵循劳动力资源开发规律,坚持市场配置资源的改革取向,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按城乡产业发展要求调节劳动力供应,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劳动力转移机制,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体系。
3、坚持公平对待。在做好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同时,积极安排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
4、坚持服务与管理。加强组织引导,创造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良好环境,为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提供劳动力市场信息、中介、培训、维权等方面的服务,让其转得出、留得住、能致富,避免盲目无序流动。做好对农民的管理和教育工作,使之自律自重,遵纪守法。
(三)目标任务。2004-2010年,全省农村劳动力在已移300多万人的基础上,每年新转移30万人,第一产业从业劳动力下降到农村劳动力总数的40%以下,工资性收占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0%以上,基本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政府调控、保障有效、运行规范的城乡一体化的动力市场,使农村劳动力资源得到合理开发和配置,劳动力结构得到明显改善。
(四)主要途径。
1、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农民进城就业。加快实施城化发展战略,坚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加大镇建设投入,吸引社会投资,增加就业岗位,更多地吸纳村劳动力。强化对城乡规划的指导与调控,引导产业与人口向发展条件好的中小城市和小城镇集聚。放宽农民进城的条件,积极拓展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空间。把小城镇建设同引导乡镇企业合理集聚、完善农村市场体系、发展农村服务业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小城镇带动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为农村劳动力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城镇化要与乡村建设相结合,搞好中心村建设规划,开展示范村建设和旧村改造。
2、发展县域非农主导产业,实现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适应市场需求变化、产业结构升级和增长方式转变的要求,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机械制造、商贸、餐饮、文化娱乐、信息服务和旅游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形成具有特色的县域经济,大量吸纳农村劳动力,实现农村劳动力的就地转移。壮大和提升乡镇企业是发展县域经济、拓展农村内部就业空间的重要途径。在加大对规模以上乡镇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力度、促进产品更新换代和产业优化升级的同时.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引导和帮助农村集体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扩大企业规模,增加就业岗位。大力发展农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都可以进入。要在税收、投融资、资源使用、人才政策等方面,支持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发展。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和收取有关税费。
3、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挖掘农村内部就业潜力。在重点支持“百龙”企业建设的同时,培养市场前景看好的小型龙头企业,更多地吸纳农村劳动力。要调整政府农业投资方向,改进农业投资扶持方式。政府农业投资重点转向示范推广项目、优势产区农业基础设施、农产品产业化基地、农业技术开发、龙头企业人才资源开发、岗位职业培训、农产品精细加工和中介服务以及国家支持的资金配套项目等。围绕基地建设,整合各类经济资源和不同渠道的政府资金,实行捆绑使用和集中投入。按照“民办、民营、民受益”的原则,支持和培育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鼓励有经营头脑的农民进入市场流通领域,成为专门从事农产品市场营销的农民经纪人。
4、发展农村劳务经济,组织劳动力跨区域就业。以劳动力输出为途径,以增加工资性收入和提高生产技能为目标,大力培育和发展劳务经济。加强省际间劳务协作,在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建立劳务输出机构,形成劳务接收地、劳动力中介组织、劳务输出地之间互通信息、密切协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工作机制,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组织化程度。要把外派劳务作为今后对外经济工作的一个重点,积极开拓国际劳务市场。鼓励具有传统优势的产业和企业向境外转移或投资,积极组织农村劳动力跨出国门,实现农村劳动力境外就业的突破。各地要努力塑造具有自己特色的劳动力品牌,开拓劳动力市场,实现劳动力的跨区域就业。
二、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政策措施
(一)加强培训工作,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
在全省组织实施农民工和农民科技“双五百万”培训工程,对拟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500万个农村劳动力进行转移就业前的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对农村已从事第一产业和其他产业的500万个劳动力开展科技和职业技能岗位培训。引导性培训的目的是使农民工提高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树立新的就业观念,主要内容为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寻找就业岗位等方面的知识。引导性培训由全省统一安排,各部门分行业组织,有关单位配合,依托各系统的培训基地和有关企业和中介公司进行,通过集中办班、咨询服务、印发资料以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手段,多形式、多途径灵活开展。2004-2005年,全省每年完成引导培训100万人;2006-2010年,全省每年完成引导培训60万人。职业技能培训是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不同岗位的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基本技能培训,通过“订单培训”、“合同培训”.为城镇家政服务、餐饮、宾馆、保安、建筑、制造等行业输送具有一定职业技能的农民工。城镇用工单位与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协议,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在省、市(地)、县层层举办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的同时,选择一批人口多,并且已有劳动力输出基础的市(地)、县作为重点,开展集中培训。
整合教育培训资源,提高培训效率。在充分发挥现有教育培训资源作用的基础上,改造和完善市(地)、县级教育培训机构,加强基地建设,完善教学条件,建设一批能起示范和带动作用的农民培训基地。各级农校、农广校、农村职业学校、成人学校要成为农民科技和农民工培训的重要阵地。农村普通中学都要开设职业培训和就业训练的课程。城市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要结合市场需求,及时调整专业结构,积极开展进城农民的教育培训工作。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尤其是具有特色的民办机构开展农民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科技培训中心,承担农民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符合条件的教育培训机构,均可申请使用培训扶持资金。获准使用农民培训扶持资金的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要降低农民学员的培训收费标准,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实行补贴或奖励。农民自愿进行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者由劳动保障和建设部门颁发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鉴定费用给予优惠。任何单位不得强制农民进行收费鉴定。用工单位负有培训本单位所用农民工的责任。用人单位开展农民工培训所需经费从职工培训经费中列支,职工培训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1.5%的比例提取,计入成本在税前列支。
根据中央关于“各级财政都要专门安排用于农民技能培训的资金”的要求,从2004年开始,省财政在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支持农民工培训工作,按规定比例对中央下达的培训经费进行配套,用于扶持农民工培训和省、市(地)的示范培训。省计委每年专项安排500万元,用于农民培训基地建设。市(地)、县财政要在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对中央和省安排的培训经费进行配套,支持当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经费采取培训券的管理办法,以培训券抵顶参训费用,国家培训经费按其实际完成培训人数收回的培训券给予扶持兑现。培训经费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
(二)加快制度创新,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限制。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取消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不得干涉企业自主使用农民工。实行“政府促进就业、个人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的方针,逐步建立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统计制度,对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城乡劳动者统一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农民工与市民享受同等的就业待遇。城乡劳动者在求职、考试、招聘、录用等方面一视同仁。
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简化农民进城落户的审批手续,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农民进城的门槛。市(地)、县政府驻地城区、镇及其他建制镇,对有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应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省城太原市也要放宽政策,逐步取消进城人口计划指标管理,取消附加条件限制,进一步放宽购房入户、投资入户、城区务工经营落户的条件。
(三)认真执行有关法律和政策,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工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依法最大限度地把进城的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并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要明确规定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签订合同,以及不履行合同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纠正;对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要责令其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处理。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的工资,按月予以发放。各地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兑现情况的检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补发。建设和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重点做好对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建设部门要把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列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的重要内容,凡是不能按时清偿拖欠款的项目,不予备案。各级政府对本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要在新闻媒体定期公布,以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建立健全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形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城镇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工伤等社会保险。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解决进城农民工的后顾之忧。
解决好农民工子女就学问题。城镇政府要重视做好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教育部门要根据农民工持有的居住地居委会和派出所证明,就近为其子女办理入学手续,保障农民工子女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要建立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机制,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高收费、乱收费。采取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在大中城市兴办农民工子女学校,并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管理体系。
做好农民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农民工输入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将农民工的计划生育纳入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切实加强对农民工特别是农民工中已婚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免费向她们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技术服务,减少非意愿妊娠,提高生殖健康水平。
加大对侵害农民工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及时受理劳动争议。对招用农民工滥用试用期、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随意延长工作时间、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饮食住宿不符合食品卫生和防疫基本要求的用工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完善管理和服务,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创造良好的环境。
农村劳动力培训和转移主管部门要建立服务中心,为农民工提供职业介绍、就业指导、技能培训、法律咨询和维权等综合服务。鼓励支持涉农服务部门、各类经济实体。群众团体和农村基层组织、农村能人兴办农村劳动力转移中介服务组织。尽快建立和形成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城乡对接的网络化信息体系,及时、准确地发布就业和劳务信息,定期公布城镇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降低劳务输出成本。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创办跨省、跨境的就业服务中介机构。充分发挥能人的带动作用,引导劳务输出经纪人队伍健康发展。
规范劳动力市场管理,认真落实职业介绍许可证制度和年检制度。坚决取缔各种非法职业中介组织,严厉打击职业中介活动中的各种欺诈行为。
建立有利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土地流转制度。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切实保障进城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立有利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土地流转制度,对于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允许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流转收益归原承包者所有,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截留、扣缴。
进一步加大对农民工自主创业和返乡创业的支持。对在城镇自主创业和返乡创业的农民,可给予一定的优惠和扶持。有条件的地区,劳务输出企业在税收、工商行政管理、资金信贷等方面可与劳动服务企业和社区服务业享受同样的优惠政策。因国家征用土地而失地的农民进城创办民营企业,可享受城市失业人员创办民营企业的政策。各级金融机构要积极为就业困难的农村劳动力提供小额信贷,促进其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
农村劳动力输入地政府要重视做好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要及时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在现居住地办理户口登记和暂住证。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和农民工现居住地的社区组织,要实行治安管理责任制,密切配合公安机关对农民工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民工的违法犯罪行为。要把农民工及其所携家属的计划生育、子女教育、劳动就业、妇幼保健、卫生防疫、法律服务和治安管理工作等,列入各有关部门和社区的管理责任范围,并将相应的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严禁向用工企业和农民工摊派。要运用多种形式,特别是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引导全社会正确对待和尊重农民工,鼓励他们自重自律,积极向上。
三、加强领导,为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提供有力保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增强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的使命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策措施,开创新的局面。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省委、省政府决定成立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协调管理领导组及办公室,吸收宣传、人事、劳动保障、教育、公安、科技、建设、外经贸、工商、计生、统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参加。领导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解决农村劳动力转移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培训和转移计划,落实扶持政策,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培训和转移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劳动力转移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实行目标管理,结合实际制定实施计划,确定各阶段的目标任务。要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建立相互协作的工作推进机制。要通过制定政策和制度创新,充分调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广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农村劳动力培训和转移总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进城农民工的权益维护等工作;计划部门要将农村劳动力就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支持劳动力市场和农村职业培训基地建设;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实施有利于农村劳动力进入城镇的有关政策,突出解决好建筑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外经贸部门要组织外贸公司加强对外劳务合作,增强国际劳务市场开拓能力,争取外派劳务订单,提高外派劳务效益;公安部门要加大户籍制度改革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农村人口进入城镇落户就业;统计部门要搞好农村劳动力就业的有关统计,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依据;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劳动力培训的投入;教育部门要着力提高农村劳动力的素质,解决好进城农村劳动力子女的就学问题;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要实施输入地和输出地相结合,共同做好农民工的计划生育工作,确保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降低准入门槛,为自主创业和返乡创业的农民从事经营活动创造便利条件;宣传部门要运用各种舆论工具,通过开辟劳务信息专栏等形式,加强农村劳动力就业的宣传;共青团组织要积极开展农村外出就业青年的培训工作,加大青年劳务输出力度;工会、妇联等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和优势,共同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