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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方案

时间:2009-12-08 来源:  作者:

为了进一步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提高农民就业技能,增加农民收入,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建设部等部门《关于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通知》(农科教发[2004]4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4]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前的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以提高农民就业技能、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为目标,按照“政府推动、学校主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的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实行培训就业一体化服务,努力提高农民转岗就业率,增加农民收入。

二、目标任务

2004年全省依托阳光工程项目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示范性培训15万人,使受训农民熟练掌握一项非农产业岗位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完成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引导性培训33万人,通过印发资料、咨询服务以及利用广播、电视等形式,多途径灵活开展,提高农民进城务工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通过阳光工程示范性培训项目的带动,逐步建立和完善我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服务网络体系,促进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的流动,降低农民进城务工的成本,推动全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全面展开。

三、实施内容

(一)培训

1、培训对象

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一定的文化基础,身体健康,有转移愿望的本省农村中青年劳动力或新增劳动力(不含在校学历生),凭本人身份证就近申请参加培训,获得项目资助。每个农民只能享受一次政府资助的示范性培训项目经费补助。

2、培训内容及方式

重点对农村劳动力开展向非农产业转移前的职业技能培训。当前职业技能培训要根据市场需求,主要是家政服务、餐饮、旅店服务、保健、建筑、制造等行业的基本技能。由申请承担项目任务的培训机构按照批复下达的培训计划,制定培训方案,组织招生,开展培训。技能培训要以现场教学为主,努力提高培训学员实际操作能力。

3、培训时间

阳光工程示范性培训要以短期为主,培训时间一般不得低于15天。如低于15天需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审批。技能培训要根据岗位特点、培训机构的具体情况,尽量在基层设立培训基地,方便农民学习。

4、考核与发证

承担阳光工程项目的培训机构要对培训质量负责。培训结束后,组织学员参加技能考核。合格者由培训机构发“培训合格证”。

学员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发给相应的职业等级证书。对于从事建筑等国家规定必须执证上岗的行业,学员通过培训后应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农民进城务工的各种职业技能鉴定只能收取成本费。

(二)就业

就业是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主要目标。承担项目任务的培训机构要以订单、定点、定向和委托培训为主,努力疏通就业渠道,使培训就业率达到80%。要鼓励培训机构在沿海及经济发达的地区建立劳务输出窗口,为学员提供“培训就业一体化”服务;鼓励一批诚信度高、农村劳动力就业服务基础好的中介机构加强与培训机构、用人企业的联合,建立农村劳动力就业服务网,及时为农民、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信息平台,努力营造良好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服务环境,打造劳务品牌,做大做强“鄂农劳务”。

(三)管理

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管理的工作目标是把各级政府支持并制定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各项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落到实处,实行管培分离,成立办事机构并有专人负责,对培训机构承担示范性培训任务按照合同进行管理。组织开展引导性培训。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库、农村劳动力培训基地资源库、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信息交流平台和实施阳光工程的各项监督机制与管理细则。确保完成“阳光工程”各项任务指标,让农民直接受益。

四、实施步骤

(一)成立办事机构

为加强阳光工程组织领导,成立湖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指导小组,负责对各地组织实施阳光工程进行业务指导,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办公地点:湖北省农业厅科教处,邮编:430070,联系电话:027-87889916  87861253(传真),E-mail:hbyggcbgs@sina.com。各地在党委、政府的统筹领导下,建立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决策机制,明确各部门的任务,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成立相应的办公室,牵头部门由地方政府确定。并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文件)和办公室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和E-mail于5月20日报省、市阳光工程办公室。

(二)认定培训基地

依据《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意见》(附件2),各地阳光工程办公室面向培训机构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项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程序、报送材料等。培训机构根据自身的培训能力自愿向属地阳光工程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报告必须说明本培训机构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能力和条件,提交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定向培训合同、法人单位资质证明等复印件。阳光工程办公室根据各培训机构的申报情况,组织各行业的专家,并采取招投标的办法,在公正、公平的前提下认定一批符合条件的培训基地。

(三)组织项目申报

依据《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附件1),各地阳光工程办公室择优选择通过认定的培训基地,组织申报阳光工程项目。省阳光工程指导小组根据各地上报情况研究下达2004年各地开展示范性培训和引导性培训任务(附件3)。各地阳光工程办公室根据省下达的培训任务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面向通过认定的培训基地实行招投标方式,迅速分解到培训基地,并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示范性培训任务分解表(附件4)于5月15日以前分别报省、市阳光工程办公室,然后与项目培训机构签订示范性培训任务合同,合同书包括培训人数、培训岗位、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收费、培训就业去向等条款。合同一式四份,项目培训机构和县、市、省阳光工程办公室各一份,由县阳光工程办公室于5月20日以前将合同书分别报省、市阳光工程办公室。

(四)开展转移培训

培训机构具体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实施工作。培训机构与县市阳光工程办公室签订合同后,按照合同签定条款,制定培训方案,开展招生,组织学员参加培训。学员按培训岗位设立教学班进行管理,并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台帐,每期班培训结束要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台帐,每季度向县市阳光工程办公室上报培训工作实施情况。学员培训结束要及时安排就业,做到报到一批、培训一批、安置一批。培训学员就业率80%以上,稳定就业时间3个月以上,并建立学员就业跟踪服务卡,实行跟踪服务。

(五)经费直补农民

培训费直补农民是实施阳光工程的重要保障措施,各地要积极探索使农民直接受益的补贴方式,推行培训补助资金“代金券”的补贴形式。当农民自愿到培训机构报名并缴纳自己承担部份的培训费后,由属地阳光工程办公室到现场给每个参加培训的农民发放财政补贴部份的培训“代金券”,培训结束后,农民在“代金券”背面签字并附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将“代金券”交给培训机构,由培训机构集中按照合同条款在属地申请财政补助资金,使培训补助资金真正落实到农民身上。中央财政将出台《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将根据中央出台的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六)开展检查验收

培训项目的验收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原则上由培训机构写出自评报告,县市阳光工程办公室组织开展检查,上级指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抽查。检查验收工作按照批复下达的培训计划和任务合同进行。重点检查验收农民培训台帐、农民转移就业台帐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项目验收报告是培训单位报帐的主要依据。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本县的项目检查验收情况,形成检查验收报告报省、市、指导小组办公室,省指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市、州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抽查,形成抽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未完成项目任务的县市或培训机构将减少或不安排明年培训计划。对弄虚作假,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将严肃查处。关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检查验收办法另行制定。

附件:1、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2、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意见

3、湖北省2004年阳光工程示范性培训和引导性培训

任务表

4、县市2004年阳光工程示范性培训任务分解表

 

 

OO四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1: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以下简称阳光工程)管理,规范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和《省委办公左、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各类教育培训单位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政府推动、学校主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为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转移到非农领域就业为目标。培训单位应努力提高培训质量,保证受训农民转移就业。培训要尊重农民意愿。

第三条:阳光工程培训项目当前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区、劳动力主要输出地区、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前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第二章  培训内容

 

第四条:阳光工程培训项目以短期的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辅助开展引导性培训,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低于15天。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就业岗位的要求,安排培训内容,设置培训课程。

第五条:职业技能培训以定点和定向培训为主,当前的培训重点是家政服务、餐饮、酒店、保健、建筑、制造等用工量大的行业的职业技能。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下达

 

第六条:省阳光工程办公室根据全省农村劳动力情况、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情况、已开展的培训工作情况以及地方用于培训的资金情况,确定各地的示范性培训任务,具体的项目申报和项目管理以地方为主。

第七条:各地根据下达的示范性培训任务,组织本地的申报工作,确定承担项目的培训机构,安排培训任务。

第八条:项目实施县面向各类培训单位,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项目招标。

第九条:申报培训上报培训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

(二)具备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相应岗位必备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基地和师资等基本条件。

(三)有相对稳定的转移就业渠道,有较大规模的职业介绍能力。

(四)熟悉农民教育培训特点,具有较好的农民培训工作基础和业绩。

(五)培训场所和实训基地贴近农民,能够在输出地方便农民接受培训。

第十条:具备条件的培训单位向本县的阳光工程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报告必须明确培训专业、培训时间、培训人数、就业去向、收费标准等内容。各县择优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并签订合同,汇总后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对已批复下达的项目,一般不要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须报经省阳光工程办公室同意,并报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监督实施

 

第十二条:各级阳光工程办公室要加强项目监督检查,保证培训质量和转移就业效果。建立行政领导责任人制度,签订任务合同,明确职责,一级向一级负责,逐级落实责任。要重点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确保财政扶持资金足额补助到农民身上。

第十三条:培训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承担项目的培训单位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申报、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对项目实施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助资金、培训和转移就业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要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承担项目的培训单位必须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台帐和转移就业台帐。培训台帐说明受训农民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文化程度、培训专业、培训时间和家庭住址,转移就业台帐要说明就业单位和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承担项目的培训单位要紧紧围绕农民就业技能,科学设置培训课程,精心编制培训方案,强化培训管理,加强就业衔接,提高培训转移就业率。

第十六条:培训单位要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教材建设,选用或开发适合农民短期技能培训和就业特点的教材。

第十七条:培训工作实行季度报告制度。培训单位每季度须向县阳光工程办公室报告培训工作进展情况,县阳光工程办公室汇总本县情况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省阳光工程办公室汇总全省情况报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

第十八条:各级阳光工程办公室向社会公布承担项目的培训单位名称和培训任务,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经费实行政府和农民个人共同分担的投入机制。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扶持培训工作,地方财政扶持资金与中央扶持资金统筹使用。

第二十条:中央财政对地方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到省级财政,省级财政结合本级安排的资金下拨承担任务的市、县财政,由市、县财政结合本级安排的资金直接补贴给受训农民。培训资金不切块给各部门使用。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培训补助资金直接补贴给农民采用培训代金券方式实施。补助资金不能用于培训单位的基本建设、培训条件建设和技能鉴定开支,不得用于有关项目管理部门的项目工作经费。鼓励各地根据地方特点创造有效的补贴模式,确保参训农民直接受益。具体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培训项目验收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原则上由县阳光工程办公室组织验收,上级阳光工程办公室组织抽验。

第二十三条:检查验收工作按照批复的培训计划和任务合同进行,重点检查验收农民培训台帐、农民转移就业台帐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具体的检查验收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省阳光工程办公室汇总本省的项目检查验收情况,形成检查验收报告,报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组织抽验。

第二十五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弄虚作假,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将严肃查处。

 

 

 

OO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2: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意见

 

为充分发挥现有教育培训资源的作用,集中一批符合条件的教育培训单位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确保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顺利开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定原则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农村劳动力主要输出地为重点;

(二)面向社会,公平竞争;

(三)贴近农村,方便农民;

(四)培训单位自愿申报。

二、认定条件

申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

(二)具备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相应岗位必备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基地和师资等基本条件。

(三)有相对稳定的转移就业渠道,有较大规模的职业介绍能力。

(四)熟悉农民教育培训特点,具有较好的农民培训基础和业绩。

(五)培训场所和实训基地贴近农民,能够在输出地方便农民接受培训。

三、认定程序

(一)各县阳光工程办公室面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认定时间、认定条件、认定程序、报送材料和受理机构等。

(二)自愿申报认定的教育培训单位,按照公告要求向阳光工程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三)各县阳光工程办公室接受教育培训单位申请后,要在政府的统筹领导下,组织专家公开、公平、公正评审,评审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同时,要将评审结果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

(四)省、地直属的教育培训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向所在县阳光工程办公室申请认定。

(五)各级阳光工程办公室要通过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公布通过认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名录。

四、管理与处罚

(一)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被认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的管理。

(二)被认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应在政府和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和指导下,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

(三)被认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可以申请使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政府扶持资金,并根据有关规定使政府扶持资金直接补贴到农民身上去。

(四)对2年以上不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或违反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有关政策、规定和政府扶持资金使用原则的培训单位,要取消其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资格。

各市、县阳光工程办公室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具体认定工作以县为主开展。

 

 

 

OO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3:

湖北省2004年阳光工程示范性培训和引导性

培 训 任 务 表

 

 

阳光工程

示 范 性

培训任务(人)

引导性培训任务(人)

 

阳光工程

示 范 性

培训任务(人)

引导性培训任务(人)

 

 

1

武汉市直

2000

5000

25

监利县

2500

5000

 

 

2

黄陂区

2000

3000

26

石首市

2000

4000

 

 

3

新州区

2000

3000

27

洪湖市

2500

5000

 

 

4

江夏区

1500

2000

28

宜昌市直

1000

5000

 

 

5

蔡甸区

1000

2000

29

夷陵区

1000

4000

 

 

6

汉南区

500

1000

30

猇亭区

1000

1000

 

 

7

东西湖区

500

1000

31

点军区

500

1500

 

 

8

黄石市直

1000

2000

32

当阳市

1500

5500

 

 

9

大冶市

2000

4000

33

远安县

1500

2000

 

 

10

阳新县

2000

5500

34

宜都市

2000

4000

 

 

11

襄城区

1000

4000

35

枝江市

1500

5000

 

 

12

樊城区

1000

4500

36

长阳县

1500

5000

 

 

13

襄阳区

2000

6500

37

五峰县

1500

4000

 

 

14

南漳县

1500

4000

38

兴山县

1000

5000

 

 

15

谷城县

1500

4000

39

秭归县

1000

5000

 

 

16

枣阳市

2000

6000

40

西陵区

500

1000

 

 

17

保康县

1500

4000

41

伍家岗区

500

1000

 

 

18

老河口市

1500

4000

42

十堰市直

500

1000

 

 

19

宜城市

2000

3000

43

茅箭区

500

1000

 

 

20

荆州市直

500

1000

44

张湾区

500

1000

 

 

21

荆州高新开发区

500

1000

45

武当山特区

500

1000

 

 

22

江陵县

2500

2000

46

郧县

2500

6000

 

 

23

公安县

2000

3000

47

郧西县

2000

3000

 

 

24

松滋市

2000

3000

48

竹山县

1500

3000

 

49

房县

1500

3500

74

咸安区

2000

3000

50

竹溪县

2000

3000

75

嘉鱼县

1000

1000

51

丹江口市

2000

4500

76

崇阳县

1500

4000

52

孝南区

1000

3000

77

通城县

1500

3000

53

孝昌县

1500

4000

78

通山县

1000

1000

54

云梦县

1500

3000

79

赤壁市

2000

3000

55

大悟县

2000

5000

80

恩施州直

1000

5000

56

汉川市

2000

5500

81

恩施市

2000

2500

57

应城市

2000

5000

82

利川市

2000

2500

58

安陆市

2000

6000

83

建始县

1500

2500

59

荆门市直

1000

5000

84

巴东县

2000

4500

60

东宝区

500

2000

85

宣恩县

1500

2000

61

沙洋县

1500

4000

86

咸丰县

1500

2000

62

京山县

1500

4000

87

来凤县

1500

2000

63

钟祥市

2500

4000

88

鹤峰县

1500

2500

64

黄州区

1000

2000

89

鄂州市

2000

6000

65

红安县

2000

5000

90

潜江市

2500

6500

66

武穴市

2500

3000

91

天门市

2500

5000

67

罗田县

1500

5000

92

仙桃市

2500

5000

68

英山县

1500

2000

93

神农架林区

1000

1000

69

浠水县

2500

5000

94

随州市

1000

4000

70

蕲春县

2500

3500

95

曾都区

2000

3000

71

黄梅县

2500

5000

96

广水市

2000

2500

72

团风县

1500

2000

 

 

 

 

73

麻城市

2000

5000

 

   

150000

330000

注:引导性培训任务包括阳光工程示范性培训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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