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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南通法律援助为76名农民工争“权益”

时间:2009-12-09 来源:  作者:

近日,2008年度江苏省法律援助十大优秀案件评选揭晓,南通市选送的“施某等76名农民工与南通新韩瑞时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荣膺第一名。

 

76名农民工讨要33万元

 

南通新韩瑞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称“新韩瑞公司”)原系该市外环西路上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同一地点还注册了“南通新韩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称“新韩公司”),两家公司实为一套人马、一套厂房设备。20082月,该公司停产,投资人归国不回,施某等76名农民工(其中65人为缝纫女工)被拖欠2个多月工资和一年的社会保险,她们请求政府出面帮助解决困难:一是要讨回拖欠工资合计200964元,二是要求用人单位补缴拖欠了一年的社会保险134085元。

 

2008324日,南通崇川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此案。

 

承办律师调查发现,施某等76人于199611月之后相继与新韩瑞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实际在新韩公司工作,其中有不少人在用人单位工作了十多年。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该用人单位的员工有权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主张经济补偿金,金额则高达近百万元,于是建议她们用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代替补缴社会保险的请求。

 

农民工代表们一致赞同律师建议。

 

援助律师帮忙索赔百万

 

2008326日,承办律师实地调查后发现,新韩瑞公司已是一家空壳企业,资产大多在新韩公司的名下,而76名农民工仅与新韩瑞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工资的领取、保险费用缴纳及劳动管理均在新韩公司。如果仅根据劳动合同以新韩瑞公司为被诉人提出仲裁申诉,可能最终使他们的权益落空。律师反复研究后认为,这种用工情形类似《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务派遣,决定将两家用人单位列为共同被诉人。承办律师在向崇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中提出了两项请求:一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200964元,二是帮助他们提出合计999988元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申诉请求。

 

200848日,此案顺利裁决:新韩瑞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支付申诉人工资138356.87元、经济补偿金925784元、垫付款17000元,共计人民币1081140.87元,新韩服饰公司对新韩瑞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仲裁裁决后,两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起诉到人民法院,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承办律师经与法院立案庭沟通,法院要求按仲裁申诉人人数分别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也就是要求立76份执行案。承办律师朱国庆等意识到,由于文化水平低,仅76套执行申请资料就是农民工们无法独自完成的,何况在执行案立案后,还有很多事项诸如资产查封、被查封资产的价格评估、拍卖、执行款分配等事项要做,没有法律援助,农民工们寸步难行。他们决定继续为76名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

 

被查封资产“变现”76万元

 

2008710日,南通市价格鉴定中心作出结论,两被执行单位被查封资产价格为人民币956000元。之后,因客户发现部分资产损坏,实际可供执行的资产约为80万元。在征得农民工代表同意后,厂方被查封该资产以76万元的价格变卖给某客户。

 

2008916日,客户即按协议如数将76万元汇入法院账户。其后不久,法院将扣除近1万元执行费后的75万余元的提款手续交给承办律师。

 

为保证发款安全、准确,承办律师将75万余元从银行开出73份定活两便记名存单,另外3人因暂不在南通,由其近亲属代领现金。拿到被拖欠的“血汗钱”后,76名受援农民工或家属带着久违的笑容,给崇川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送上了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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