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 农民工创业园建设有新规
日前,安徽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下发文件,对规范全省农民工创业园建设作了具体规定。
在选址建设方面,安徽省要求,农民工创业园建在经济条件较好、有产业基础或资源优势、返乡创业农民工较多、劳动保障事务所健全的乡镇。农民工创业园既可新征土地单独建园,也可依托乡镇工业园或者工业集中区建 “园中园”,还可利用废弃或闲置的学校、厂房、办公楼、仓库等改造建设。每个农民工创业园占地面积一般不少于10亩,轻型钢架结构标准化厂房不少于3000平方米。每个农民工创业园带动就业人数不少于200人。
在管理服务方面,该省要求,各市、县 (市、区)农民工创业园按乡镇政府投资建设的原则,委托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配备专人按照 “孵化器”模式实行管理服务;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有项目带资金的本地农民工以低于市场价的优惠条件租赁厂房,带动农民工就近就地就业。管理机构与入园小企业签订 “三年孵化协议”,期满后搬出园区,腾出场地再帮助其他创业者。
此外,安徽省还将统一农民工创业园名称标识。并在创业园入口处设立醒目公告牌,载明园区概况、扶持政策、入园项目等;在创业者厂房门口悬挂标牌,载明实体名称、领(创)办人姓名、创办时间、孵化期限、带动就业人数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