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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立法保护农村外来媳妇

时间:2009-12-09 来源:  作者:

记者从刚刚结束的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获悉,《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禁止以村民集体决议、村规民约等形式剥夺外来妇女合法权益。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引表示,本次提交常委会审议的修订草案修改稿中“财产权益”一章共有6条,其中3条都是专门针对农村妇女财产权益保护的专门规定。相对城市妇女权益的保障程度而言,农村妇女权益保障还存在不少问题。

 

张引说,实际生活中,有部分经济发达农村,采用村规民约或者村民大会讨论等形式,对妇女,特别是外来媳妇的落户权、土地承包权、村集体经济股份分红权予以限制,不许外来媳妇落户,进而不允许她们享受村里的一系列福利待遇。

 

与国家妇女权益保障法相比,北京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中专门新增条款:“村民会议制定或者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事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侵犯妇女财产权益。”

 

修订草案修改稿中,对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集体福利和保障、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征收权益分配等方面,都依据“男女平等”的原则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最近获得全票通过,并将于今年11月1日正式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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